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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15日:权利与舍己(太5:38-42)

发表于:2023-02-15 00:25    浏览量:34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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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句:

“你们听见有话说:‘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。’只是我告诉你们,不要与恶人作对。有人打你的右脸,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;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里衣,连外衣也由他拿去;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,你就同他走二里;有求你的,就给他;有向你借贷的,不可推辞。”(太5:38-42)

 

默想:

 小时候,身为一位传道人的儿子,我和姐姐、哥哥经常会被母亲提醒:“你们跟别人不一样”。面对我的疑惑,母亲回答:“你是传道人的儿子”。

 耶稣再次将律法的要求提出,说“你们听见有话说”。这次所提的与公民权利有关,即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。“以眼还眼”,被称为是“同态治罪法则”,与《汉穆拉比法典》的规定类似。在摩西律法中订立此法则,是神用来维护公义,从百姓中剪除罪恶的手段(见申19:20-21),是为了设立公平处罚的原则(出21:24;利24:20;申19:21)。

 耶稣在此揭示一个事实,即犹太人将此法则用在个人生活,用自己的手段去处理不法的事,使原本属于政府的权利用“以暴治暴”的方式用在人际关系之中。耶稣提出“只是我告诉你们”:“不要与恶人作对”。首先,他没有禁止政府、警察或士兵在打击犯罪时使用武力。他强调的是个人行为,禁止的是个人意图报复的普遍心理,要求“不要向伤害你的人讨回公道”(取自《新汉语译本》)。他把“不报复”或“不讨回公道”的原则应用于:对个人尊严的攻击(39)、利用法律行动夺取个人的财产(40)、个人自由的侵犯(41)、私人产权的破坏(42)。耶稣呼吁我们完全放弃所有的个人权利。耶稣实践了这一教导,因为他是那位最理所当然受公平待遇的,但他却受了最不公平的待遇。更确切地说,他放弃了一切的权利。默想耶稣受难,他所受的十字架刑罚,不是他“应得”的,而是他“舍弃”的。

“不要向伤害你的人讨回公道”,是基督徒一生学习的功课,也是主呼召门徒时提出的首要条件,即“若有人要跟从我,就当舍己……”(太16:24)。

 小时候的困惑,我的母亲所说“你们跟别人不一样”、“你是传道人的儿子”,是初步的答案。更进一步,我们是“天父的儿女”,就成为我们愿意放弃权利、学习舍己的标准答案了。

 

祈祷:

       主啊,感谢你,你因爱与拯救而甘愿舍己。求主赐恩,使我们不因追逐个人权利而在跟随你的道路上迷失。奉主耶稣基督的名,阿们!


    


     本文来自:《他名叫耶稣》灵修系列(陈丰盛)